本手冊旨在為申請設立經營境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提供清晰、規范的審批指引,并重點說明涉及入境旅游業務的相關要求與流程。本手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并結合2018年度的管理實踐編制。
第一章 總則
1.1 目的與依據
為確保旅行社設立審批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審批效率,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特別是保障入境旅游服務的質量與安全,特制定本業務手冊。
1.2 適用范圍
本手冊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申請設立經營境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的審批工作。其中,入境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外國旅游者來中國旅游,為其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第二章 設立條件與申請材料
2.1 基本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申請者擁有產權或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營業用房);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傳真、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三)有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經營境內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注冊資本要求相同);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人員。其中,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必須擁有至少三名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的專職普通話導游,且其中至少一名應具備接待相應語種外國旅游者的語言能力(如英語、日語、韓語等主要客源國語種)。
2.2 申請材料清單
申請人需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第三章 審批程序與時限
3.1 受理
旅游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形式的,應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2 審核與實地核查
受理后,旅游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重點審核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特別是針對入境旅游業務的能力評估。審核階段包括對經營場所、設施進行實地核查,并對擬任管理人員和導游進行必要的問詢,核實其從業資質與語言能力。
3.3 決定與頒證
經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旅游主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許可證上明確標注“經營境內和入境旅游業務”。
不符合設立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3.4 備案與公告
旅行社在取得許可證后3個工作日內,持許可證向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20萬元人民幣的質量保證金(經營境內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標準),并辦理備案手續。旅游主管部門將依法公告新設立的旅行社信息。
第四章 入境旅游業務特別規定
4.1 質量保證金
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需繳納2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4.2 服務規范與要求
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接待外國旅游者的各項規定,包括:
4.3 統計報告制度
旅行社應按月向旅游主管部門報送入境旅游接待情況統計報表,包括接待人數、主要客源地、線路、收入等數據,以便主管部門進行市場監測與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旅游主管部門依法對旅行社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其入境旅游業務是否規范開展,服務質量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存在“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違反規定的旅行社,將依法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本手冊自發布之日起供申請人參考使用,具體審批要求以相關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的最新規定為準。手冊最終解釋權歸國家及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所有。
(注:本手冊為2018年度參考版本,后續法規政策如有調整,應以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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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4-07 17: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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